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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04-24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9日

附件1

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浙江质量和“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品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建筑强省和质量强省战略,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坚持“质量赢得市场,市场选择质量”理念,通过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常态化治理,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不断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安全满意度显著提高。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努力打造“中国建造”的标杆省份。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从源头上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参建队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实行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各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重要岗位人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强化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注册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考核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100%落实到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凡未设立永久性竣工标牌、质量信息档案不按规定移交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按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要求,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将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要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回归建筑基本属性,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要坚持绿色低碳,在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塑造美观形象,充分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强化文化传承创新,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集约节约用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项目后评估。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建筑设计竞赛、勘察设计大师、优秀青年建筑师评选,造就一批优秀建筑师队伍,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规划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

2.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积极推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编制工作,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企业要强化施工过程中企业标准的执行。要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研究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及有关配套文件,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建立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组织现场观摩交流会,发挥典型示范的引路作,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推广应用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操作人员。

3.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研究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制定管理办法,加强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广应用。修订《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从设计、施工等环节入手,深入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完善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实施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建立质量优秀企业赢得建筑市场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开展省建设优质工程(钱江杯)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国优奖)创建活动。

4.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材料。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5.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控水平。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要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关键工序、关键节点要样板引路,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全面梳理各类风险点、危险源,掌握各类风险点、危险源风险辨识的工作原则、操作程序、分析方法、记录形式等要求;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深入排查、科学评估、分级管控,全面查清风险点、危险源分布情况,探索建立统一的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决策分析系统;通过科学评估、动态管理、分级监管,及时发现风险点、危险源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通过制度、技术、管理等措施对其关键环节进行风险干预来降低风险。通过深入开展风险点、危险源整治,由点及面,全面降低城市安全风险,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提升信息化技术水平。开展科技研发,研发符合我省工程实际需求、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BIM技术应用软件,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创新研发能力的BIM技术应用企业、建筑企业、BIM软件开发企业及BIM专业人才。在贯彻落实国家BIM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加快编制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统一标准。制定满足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招标和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服务和预算定额。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转变和创新政府监管模式,延伸BIM技术应用范围,促进BIM在建设工程各领域专项技术的应用,推进应用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及平台集成及数据共享。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把BIM技术应用融入到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利用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的机遇,建立基于应用BIM技术的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方案比选、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管理等环节的管理模式,实现企业与政府平台的互联互通。

2.推进建筑工业化。要抓紧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装配率。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工程主体结构尤其是竖向结构的装配率。要大力推广钢结构住宅工程,把钢结构住宅作为推进建筑工业化的主要内容。加快研究制定工程结构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一批实用技术标准,制定一批标准图集,加快标准化进程,为建筑工业化提供技术支撑。

3.推广工程建设新技术。提升技术水平,全面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全面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实施的全过程闭合管理,全面推广应用新型支模架等新产品新技术,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强化技术创新,积极在工程总承包实践中引入BIM技术、物联网+思维和先进理念,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培育一批既懂设计又懂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人才。加大“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进行二次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申报和创建属于自己的技术专利。积极推动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推进企业建立技术标准工作,促进企业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鼓励企业总结推广“四新”技术应用,争创省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建筑企业的工法、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科研成果、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政府监管。进一步改进和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强化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点工序和关键环节的质量监督,注重把关键环节抽查和随机巡查有机结合起来,把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和竣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把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必要的行政处罚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效能和水平,努力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质量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图审机构责任,对审查人员不具备条件、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不高的图审机构,要依法作出处理。要全面推行施工图审查网上统一受理制度,积极推进摇号等公平公正的送审方式。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积极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工作,更大程度的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报告负责,承担检测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标准,规范检测程序、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和准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与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并及时将检测信息传递给质量监督机构。加快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为切入点,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办理情况和承发包交易情况,以及参建各方的市场行为,逐步纳入信息化管理,通过网络发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方法,由主要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转变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要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重点采取随机检查、飞行检查的方式,真正地发现问题,真正达到检查的目的,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多发的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支模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事故易发多发部位的监督执法检查,要求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数量、进度、专项方案落实情况逐一建立台帐。强化对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适合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等重点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保障及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

3.加强城乡联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农村地区工程质量问题,提高认识,重视农村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着力解决因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的农村地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要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城乡联动取得实质成效;要加快农村危旧房治理,有效减少农村自建房倒塌事件的发生。

4.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全过程封闭管理和综合执法机制。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要强化对监督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监管机构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宣贯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监督执法一线人员进行宣贯和落实交底。建立建筑市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快数据库建设,实现市场、队伍、施工、监理、执法等职能机构数据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三、工作计划

本次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底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全面动员部署提升行动,将提升行动相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本辖区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并组织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自查自纠。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我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底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提升行动。重点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我厅将每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提升行动督导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0年1月至2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同时,对提升行动中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我厅已成立厅党组书记、厅长项永丹为组长,厅党组成员、省建管局局长朱永斌为副组长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提出相关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加强联动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通报协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主动补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强化现场和市场的“两场联动”,重点发挥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站的作用,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将质量安全现场监管与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竣工备案管理相结合,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引导企业自立、强化指导服务的作用。要重点发挥专家在监督检查、技术支持、政策制定和专题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的考核,将考核内容与“建筑强省”、“质量强省”建设和评优评奖相结合。要强化层级督查,继续实施通报、约谈、督办等一系列措施,加强上下层级督查。我厅将加强对各地提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定期通报制度,通报表扬行动迅速、工作得力的地区和部门,对查处、曝光不力或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将进行警示约谈并严肃追责。

(四)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各地要畅通工程质量信访投诉渠道,公布受理电话和邮箱;要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作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既要宣传正面典型,树立一批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和优质工程项目,传递行业正能量;也要曝光反面典型,及时向全省通报在提升行动中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有条件的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立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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