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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06-07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5月29日,绍兴上虞江与城二期建安工程发生一起高空坠落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为上虞创恒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华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复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安全生产的挑战,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最严细的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坚守安全红线,严防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运输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场地内建筑材料二次搬运的运输管理,施工场地内不得使用电、油动力且安全性能差的车辆进行材料转运,严禁使用电、油动力的车辆违规进入各类起重机械进行垂直运输。要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等施工难度大的大型工程、高边坡堆土、临山临水工地及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实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位置、施工进度、责任人员等情况,落实专人巡查管控,加大检查巡查频次,严防严治各类安全隐患。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要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一对一”管控,落实责任人员,专人全程盯防,确保重大危险源一个不漏纳入施工安全管控范围内。

   三、进一步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和用火监护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强化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加大对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规范操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用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严禁施工现场违章动用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规材料进场。三是加强施工材料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使用管理,减少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存量,确保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材料堆放区域消防通道畅通。四是加强生活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严禁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搭建活动板房,依法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宿舍或者私拉电线插座进行充电。五是完善消防器材配备,确保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配备,提高施工现场自防自救能力。

   四、全力做好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汛期和高温、高峰期建筑施工的特点,加强事前预防、督促检查、指导推动。一是严格落实高温天气下防暑降温应对措施,坚决实行高温停工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尽量避免高温时段露天作业。二是积极改善作业区、生活区的通风和降温条件,定期组织职工宿舍的清扫和消毒,加强饮水、饮食、药品管理,严防疫病和食物中毒。三是积极组织夏季施工安全教育,特别是增强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危险性较大岗位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完善台风汛期应急管理工作,对建筑工地钢结构工程、脚手架、基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以及临舍、围墙等易受台风影响的重点部位、环节开展预防检查;受台风影响期间确保及时停工,加强台风汛期值班值守,发现险情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健全部门间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汛期预测、预报、预警工作;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装备、物资、队伍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加大检查力度,细化检查内容,落实检查责任。要认真查找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人员配备、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排查建筑材料二次搬运的运输管理,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检查督查要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对检查整改情况要进行签字。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抽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严重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凡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或者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不力的企业、项目一律予以停工,因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建档备查,严格责任追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