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绿色建筑能效测评表﹒ ﹒﹒﹒﹒﹒﹒﹒﹒﹒﹒﹒﹒31
1.0.1 为规范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实体工程与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测评,并编制竣工能效测评文件的行为。
1.0.3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和50000㎡及以上的居住建筑竣工能效测评适用本导则。也适用于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进行改建,并达到上述规模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
1.0.4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0.1 建设单位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签订节能评估合同时,应约定竣工能效测评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2.0.2 竣工能效测评主要工作包括:
1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
2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
3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2.0.3 建设单位应向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1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
2 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3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4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设计变更文件;
5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0.4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将竣工能效测评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能效测评。竣工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0.5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按本导则第4章的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3.1.1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采取资料核查和对比分析等方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测评。
3.1.2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与建筑节能评估文件、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一致性进行测评。
3.1.3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对建筑节能相关设计文件变更程序进行核查。
3.2.1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采取资料核查、现场巡查、现场抽样检验和对比分析等方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进行测评。
3.2.2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检查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复验报告的检查项目应符合表3.2.2的要求。
表3.2.2 复验报告检查项目表
分项工程 | 材料或设备类型 | 检查项目 |
墙体节能工程 | 保温材料 | 导热系数、密度、 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
粘结材料 | 粘结强度 | |
增强网 | 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 |
幕墙节能工程 | 保温材料 | 导热系数、密度 |
幕墙玻璃 | 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 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 |
隔热型材 |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 |
气密性能检测试件 | 气密性能 | |
门窗节能工程 | 建筑外窗 | 气密性、传热系数 |
外窗玻璃 | 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中空玻璃露点 | |
屋面节能工程 | 保温隔热材料 | 导热系数、密度、 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
续表
地面节能工程 | 保温材料 | 导热系数、密度 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
采暖节能工程 | 散热器 | 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
保温材料 | 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 |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 风机盘管机组 | 供冷量、供热量、风量、 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
绝热材料 | 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 |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 绝热材料 | 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 低压配电系统 | 电缆、电线截面 每芯导体电阻值 |
3.2.3 当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有疑义或必要时,可要求对部分或全部复验项目进行重新复验。重新复验项目抽样数量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3.1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验和对比分析等方法,对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进行测评。
3.3.2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对现场实体检验报告进行检查,现场实体检验报告的检查项目应符合表3.3.2的要求。
表3.3.2 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检查项目表
分项工程 | 检查项目 |
墙体节能工程 | 保温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 |
后置锚固件锚固力 | |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 |
保温浆料同条件养护试件:导热系数、干密度、抗压强度 | |
门窗节能工程 | 外窗气密性和遮阳设施 |
续表
系统节能性能
| 室内温度 |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 |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 |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 |
各风口的风量 | |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 |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 |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 |
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
3.3.3 当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对现场实体检验项目的符合性有疑义或必要时,可要求对部分或全部现场实体检验项目进行重新检验。重新检验项目的检验抽样数量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4.1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采取资料核查、现场巡查和对比分析等方法,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测评。
3.4.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3.4.3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测评,测评项目应符合表3.4.3的要求。
表3.4.3 施工质量控制检查项目
分项工程 | 检查项目 |
墙体节能工程 | 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等 |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 | |
基层、门窗洞口、凸窗四周的侧面构造做法 | |
外墙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和隔汽层的设置及构造做法 |
续表
幕墙节能工程 | 密封条及单元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处理 |
保温材料厚度及安装质量 | |
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 | |
隔汽层及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放质量 | |
开启扇关闭 | |
遮阳设施的安装 | |
门窗节能工程 | 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填充 |
外窗遮阳设施安装质量 | |
天窗安装质量 | |
屋面节能工程 | 保温隔热层的敷设 |
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 | |
屋面隔汽层施工质量 | |
通风隔热架空层施工质量 | |
采光屋面施工质量 | |
地面节能工程 | 基层处理、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的构造做法 |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保温层及表面防潮层、保护层的构造做法 | |
采暖节能工程 | 设备、阀门及附件,温控、计量及水力平衡装置安装质量 |
散热器的数量及安装方式,散热器恒温阀安装位置 | |
采暖系统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质量 | |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安装位置 | |
通风与 空调 节能工程 |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质量 |
风机盘管安装质量 | |
风机安装质量 | |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质量 | |
续表 | |
通风与 空调 节能工程 | 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安装的安装质量 |
空调风管系统及水系统管道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质量 | |
空调与采暖 系统冷热源 及管网 |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质量 |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安装 | |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 | |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及保护层、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 | |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试运转及调试 | |
配电与照明 节能工程 | 低压配电系统调试,低压配电电源质量检测 |
监测与控制 节能工程 | 采暖系统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 |
电气系统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 |
给排水系统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 |
能耗监测系统实施 | |
能耗监测数据上传情况 | |
给排水 节能工程 | 节水型设备的安装 |
排水(污、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安装 | |
雨水收集、处理及利用系统安装 | |
可再生能源 的利用 | 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形式及容量 |
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安装 | |
可再生能源系统管线安装 | |
余热废热 的利用 | 排风能量热回收、冷凝热回收、热电及其他工艺余热废热等的方式、设备、热回收量可行有效 |
余热废热的利用系统设备安装 | |
余热废热的利用系统管线安装 | |
其他能源 的利用 | 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技术、能源塔热泵技术、室外免费能源技术、天然采光技术等新能源利用方法的形式及容量 |
其他能源利用系统设备安装 | |
其他能源利用系统管线安装 |
3.4.4 当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对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有疑义或必要时,可要求对该部位重新进行剥离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0.1竣工能效测评报告应结合工程特点,坚持科学准确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文字简洁、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4.0.2 竣工能效测评报告应对建筑节能实体工程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4.0.3 竣工能效测评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设备系统、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余热废热利用等方面内容。
4.0.4竣工能效测评报告应由注册一级建筑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签发,各专业审核人应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
4.0.5竣工能效测评报告的编制格式见附录A,可根据项目的特点作适当调整。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下列文件中所含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即构成本规程的条文,与本导则同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6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12《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1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14《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
15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
16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17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
18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实施细则》
1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20《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21《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T 7106)
22《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T 8484)
23《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抭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GB /T 211)
24《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T 11976)
25《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抭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 /T 15227)
26 《建筑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 /T 18250)
项目编号: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项目名称:
测评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测 评 人 员
测评项目名称:
测评项目类别: 0公共建筑 0居住建筑
测评项目负责人:
序号 | 专业名称 | 测评人 | 审核人 |
1 | 建 筑 | ||
2 | 结 构 | ||
3 | 暖 通 | ||
4 | 电 气 | ||
5 | 给排水 |
项目负责人注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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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审核人 | 结构专业审核人 | ||||||||||||||||||||||||||||||||||
注册章 | 注册章 | ||||||||||||||||||||||||||||||||||
暖通专业审核人 | 电气专业审核人 | ||||||||||||||||||||||||||||||||||
注册章 | 注册章 | ||||||||||||||||||||||||||||||||||
给排水专业审核人 注册章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省 市(县)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
设计单位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省 市(县)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
施工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