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
《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的通知
杭建监总〔2019〕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结合本市实际,我站制定了《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杭建监总[2007]23号)。经过近几年的实施,结合《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1140-2017)和住宅工程全装修质量管理的要求,我站对《指引》进行了修订,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杭建监总[2007]2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9年11月5日
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根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1140-2017)和住宅工程全装修质量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一条 住宅工程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条 分户检验应以检验批验收内容为主,依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1140-2017)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具体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附件所列内容:
1、初装饰住宅按照《初装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初装饰住宅工程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附件1表1~2)。
2、全装修住宅的分户检验项目按照《全装修住宅户内装修质量检验结果记录表》、《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空间尺寸检验结果记录表》(附件2表1~6),并形成《全装修住宅分户质量检验单户汇总表》(附件3)。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进入主体结构施工之前,确定分户检验方案及相关检验人员,检验方案应符合《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杭建工发〔2007〕164号)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会签,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日常质量控制。
第四条 分户检验前,施工单位应在室内将预埋在建筑物内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线的位置和用于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做出标识(全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分户检验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当住宅的某检验项具备检验条件时,可以组织检验,相关检验和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最终记录在《住宅工程分户检验记录》表内。
分户检验应按照《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1140-2017)等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查方法,逐户、逐间、逐段进行检查检验,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项目应使用靠尺板、水平仪、激光测距仪和钢尺等专业工具进行检查,检查工具应符合计量检定标准要求。
第五条 分户检验综合结论合格的,应填写《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附件4),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向住宅买受人出具。
分户检验小组发现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整改、复查及处理情况应在《住宅工程分户检验记录》表中载明。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单位工程汇总住宅工程每一户的分户检验情况,填写《单位工程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单位工程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汇总表》检验结论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将分户检验小组名单、检验方案、《单位工程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汇总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请核查。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未组织分户检验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整改。经现场抽查,发现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复核结果与分户检验记录不一致,经检查有明显差异的,可判定分户检验记录不真实,责成建设单位对该工程重新组织分户检验。并根据《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办公地点;
2、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3、已选定物业公司的,注明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4、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附件:1、初装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表1-2
2、全装修住宅户内装修质量检验结果记录表1-6
3、全装修住宅分户质量检验单户汇总表
4、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
5、单位工程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件下载
附件:1
初装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表1
总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 | 房(户)号 | 幢 单元 室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物业公司 |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内容 | 检验标准 | 检验结论 | ||||
1 | 楼地面、墙面 和天棚 |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 | DB33/T1140-2017 第5.1.1、5.1.2、 6.1.1、7.0.1、7.0.2条 | |||||
2 | 门 窗 | 窗台高度、渗漏、推拉窗防脱落措施、安全玻璃标识 | DB33/T1140-2017 第8.0.2、8.0.3、8.0.7、8.0.8条、第9.0.1、10.0.1条 | |||||
3 | 栏 杆 | 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栏杆玻璃 | DB33/T1140-2017 第9.0.1、9.0.2、9.0.3、9.0.5条 | |||||
4 | 防水工程 | 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 | DB33/T1140-2017 第10.0.3、10.0.1条 | |||||
5 | 室内空间尺寸 | 室内净高,净开间、净进深尺寸 | DB33/T1140-2017 第4.0.2、4.0.3、4.0.4条 | |||||
6 | 给排水安装工程 | 管道渗漏、坡向、地漏水封、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 | DB33/T1140-2017 第11.2.1、11.2.2、11.2.3条 | |||||
7 | 电气安装工程 | 插座相位、接地、控制箱配置 | DB33/T1140-2017 第14.0.1、14.0.4条 | |||||
8 | 其 它 | 烟道等 | DB33/T1140-2017 第13.0.5条 | |||||
检验结论 |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物业公司 | |||||
检验人员:
年 月 日 | 检验人员:
年 月 日 | 检验人员:
年 月 日 | 检验人员:
年 月 日 | |||||
初装饰住宅工程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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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户)号 | 抽测时间 | 20 年 月 日 | |||||||||||||
房间 编号 | 净高推算值(mm) | 实测值(mm) | 计算值(mm) | ||||||||||||
H | H1 | H2 | H3 | H4 | H5 | L1 | L2 | L3 | L4 | 净高 | 净开间 | ||||
最大偏差 | 极差 | 极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