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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 情况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 2017-11-24

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试点工作,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提高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效率,进一步破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难题。

二、工作依据

(一)《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四)《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八)《浙江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

三、实施部门

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由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9月-11月,各试点地区对本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试点实施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索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二)试点阶段。2017年12月-2019年6月,各试点地区要对试点项目的试点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试点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9年7月-9月,通过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有效提升政府的监管效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工作的试点地区为杭州、宁波、湖州和绍兴市。各试点地区要选择本地区部分技术难度高、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为试点项目,选择本地区部分骨干监理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稳妥推进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其中,试点地区在建的所有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均应列入试点项目。

(二)报告分类和内容

监理报告包括监理季报和监理急报两类。

1.监理季报。监理季报是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形成,按季度定期上报项目监理履职情况和现场问题情况的报告。监理季度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3)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专家论证审查就擅自施工的,或未按专家论证审查方案施工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未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有重大设计变更但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审图机构审查并获批准而擅自施工的,以及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5)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对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

(7)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

(8)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的;

(9)其他需要报告内容。

监理季报在每季上旬提交。

2.监理急报。监理急报是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的报告。监理急报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

(2)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

(3)其他需要急报的内容。

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三)报告方式和期限

1.监理报告方式: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该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形成监理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报送给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并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监理报告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为止。

(四)各方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在五方责任主体中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

施工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安全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施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3.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

4.政府部门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报告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监理急报,收到监理急报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抓好试点工作,我厅决定成立以厅党组成员、省建管局局长朱永斌为组长的监理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内容,确保试点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

(二)加强沟通协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试点工作评估机制,开展课题调研,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我厅。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试点地区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试点方式,利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手段,推动试点工作。对在试点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及时报送信息。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收集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我厅。在2017年12月底前,将试点方案上报我厅;从2018年1月起,每季度向我厅上报有关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2019年9月底前,上报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