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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贯彻实施竣工能效测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07-29

各区、县(市)住建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实施竣工能效测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法规依据

1、《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5年4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进行能效测评;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技术依据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建设发〔2016〕157号)(2016年5月1日实施)

二、具体实施要求

(一)2015年4月1日以后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和2015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按《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2016年5月1日以后报送的节能评估审查项目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并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三)建筑节能评估审查信息和建筑能效测评信息统一纳入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市与区、县(市)建筑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应当对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并列入能效测评的建设项目实施动态跟踪和能效测评信息管理;

(四)2015年度获得财政支持的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作为示范项目验收依据之一。

联系人:市建委 建筑节能与科技管理处 高莉娟,87076116。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抄送:省建设厅、在杭建筑节能评估单位、市绿建协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