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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6〕370号
发布时间 | 2016-05-23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6〕3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检查组于6月到我省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相关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部署,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认真组织好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在建项目的自查工作和迎检准备工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4〕338号)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自查方案,对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在建项目进行全数检查,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整改。在企业自查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对所有工程项目、企业进行检查,提高检查效果,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严肃执法,确保效果。各地要严格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质量安全责任是否落实,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排查是否彻底。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要倒查市场源头,严查市场管理方面的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各项工作不落实的,迎检工作组织不力,要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三)及时整改,总结提高。各地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炼好的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做好施工档案资料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5月31日前将本辖区自查整改总结报省建筑业管理局,并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请于5月2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建筑业管理局。我厅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开展督查。
联系人:王挺  0571-85068045,85164194(传真)。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6〕370号)     
     2.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联络员回执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6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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